面對欠款**的煩惱,許多人會寄希望于通過一份律師函來發揮作用而將欠款要回,其實這樣的想法往往是過于理想的狀態,律師函雖然具有一定的作用,但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發揮的是法律層面的程序價值,而非獲得履行的實際效果。
律師函作為一種正式又專業的法律文書,他是由具有豐富法律經驗的律師向債務人出具的,其內容往往包含幾大要素:說明債務事實、釋明法律規定、作出法律風險及利弊分析、震懾債務人,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知曉事態的嚴重性,如果仍不還款將會面臨的極其不利的法律后果,從而震懾債務人主動履行義務。
雖然律師函在非專業人士看來是一份專業的法律文書,但在大多數法律人看來,其往往是形式作用大于實質作用,這是為什么呢?
律師函雖然是法律文書,系律師用法言法語表達出來的專業性函件,讀之令人不得不慎重的審視問題,但其是律師基于個人的專業經驗和法律上的工作要求,向平等主體出具的提醒性法律文書,沒有司法上的強制作用。
這種文書雖然正式,但是出具文書的律師和收到函件的債務人,雙方主體地位平等,其本質是在用一種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債務**問題,故而沒法律強制作用,或許債務人聽聽就過了,聊勝于無,基本發揮不了什么實質作用。
發律師函后往往是兩種結果,一是債務人主動聯系償還債務;一種是發了后如對方置之不理。但如果債務對象是注重聲譽和影響的公司那么往往效果明顯,如是對個人來說往往起不到催收的效果。
律師函的主要作用是中斷訴訟時效
但在形式層面,律師函又能發揮重要作用,我們都知道民事**中會面臨訴訟時效的問題,那么律師函最大的價值就是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,一般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為3年,在此期間如果債權人未主動積極的索要債務,那么超過三年后債務人可以基于訴訟時效而抗辯,債權人將會喪失勝訴權。
而律師函作為一種正式法律文書,其不僅會將**事實寫清楚,還能留下紙質的證據,在訴訟中用來證明催收過程的效果最佳,能很好的中斷訴訟時效,讓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徹底喪失。
那么律師函如此雞肋,還能依靠嗎?
前面已經說過律師函價值是聊勝于無,并不代表它一文不值,其實它在一定層面還是能發揮積極價值的。
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雖然在欠款不還這類**中不要期待一份律師函就能解決問題,但是如果在出具律師函的同時,同時發**前財產保全,這樣不僅可以避免債務人在此期間轉移財產,還能讓債務人在律師函指定期間感受到巨大壓力,畢竟現在還的話還可以避免許多如訴訟費用,執行費用等開支,如果不還的話對方直接**,將來執行也有財產保障,律師函和訴前財產保全組合使用,實際操作效果更佳。
但是,對那些建征信已經出了問題,成了失信黑名單或者要面臨破產的情況,此時在花錢請律師發函基本沒有作用,所以事前需要對債務人的涉訴和經濟情況作一個全面了解,不然發律師函等于無用功。
結語
雖然律師函是一種較為正式的催告,表面上可以起到震懾的作用,但是在司法實踐中,如果對方就是不還款,僅僅發函是不可靠的。必須要配合一套訴訟前的手段和訴訟中的措施,方能起較好的效果。
僅從中斷訴訟時效的角度來說,律師作為證據來舉證說服力很強,法官會對專業的文書更容易采納。
但是在制作律師函時,其實要宜簡不宜繁,切記言多必失,不然還會透露信息給對方,方便其采取應對措施,甚至是有的不確定事實反倒成了對方手里的書面證據,反倒受其制約,得不償失。
雖然律師函需要起來震懾作用,但是用語還是需要把握得當,要是**味十足,反倒會成為激化矛盾的**桶,導致喪失協商解決問題的機會。
